司法部免去张鑫等45人公证员职务:名单、依据与行业观察

行业新闻来源:公证网发布:2026-10-125 次阅读

事件概述:司法部发布免职决定

根据司法部官网公开发布的信息,司法部于2026年9月28日作出《司法部关于免去张鑫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》(司发通〔2026〕58号),并于2026年10月9日对外发布。该决定面向北京、吉林、黑龙江、上海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湖南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宁夏、新疆等省(区、市)司法厅(局),免去张鑫等45人的公证员职务。

事实说明:上述文号、日期、人数及省份信息均来自司法部官网公开稿件,本文未对原文内容进行增补或推测。

免职名单:45人地域分布一览

根据决定附件所列名单,45名被免职公证员的地域分布如下:

  • 北京市:张鑫
  • 吉林省:王哲、王越冉
  • 黑龙江省:许经龙
  • 上海市:吴靓婕
  • 安徽省:凌茹、查少武
  • 江西省:谢建明、孔丽萍、李丽燕、钟阿倩
  • 山东省:常文哲、何雪艳、韩鹏、房媛媛
  • 湖南省:于满容、吴萍、汤长贵、史勋
  • 海南省:王心
  • 贵州省:臧晓进、蔡春丽、范丽、饶津芸、罗英琪、冉秀琴
  • 云南省:字马星、曹春伟、李倩、孙夕桢、龙定昭、马万涛、和云春、段金武、和文华
  • 陕西省:柯晓玲、杨帝君、涂述安、谭林、樊国顺、王欣欣、高寒
  • 宁夏回族自治区:丁维霞、张晶晶
  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:迪丽乎玛·吐逊

作者分析:从人数看,云南(9人)、陕西(7人)、贵州(6人)位列前三,江西和山东各4人,其余省份多为1至2人。这一分布既与各地公证员基数有关,也可能反映不同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免职请示的节奏差异。需要指出的是,单次免职决定的人数多寡,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该地区公证行业管理水平的优劣。

法律依据:公证员免职的制度框架

决定原文载明,免职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和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令第102号)。

事实引用:原文表述为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和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令第102号)的规定,决定免去以下45人公证员职务”。

作者分析:公证员免职属于法定行政管理行为,通常涉及调离、辞职、退休、考核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继续任职条件的情形。司法部作为全国公证员执业管理的最高主管机关,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的免职事项作出统一决定,体现了公证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集中统一原则。具体到本案中45人各自的免职原因,公开决定未逐人说明,本文不作推测。

行业背景:公证员队伍管理的常态化机制

公证员是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职业人员。根据《公证法》和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》,公证员的任免、执业监督和年度考核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。

作者分析:集中发布免职决定并非罕见现象。从公开信息看,司法部此前也曾以类似形式发布过公证员免职决定,通常按批次汇总各地报请事项。这种“集中审议、统一公布”的模式,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,也便于社会监督。对公证行业而言,人员正常流动与退出机制的规范运行,是保障公证质量与公信力的基础环节。

趋势判断:从免职决定看公证管理走向

结合本次决定及近年来公证行业管理动态,可以观察到以下趋势:

  1. 管理规范化:免职决定明确标注文号、法律依据和公开发布属性,显示公证员执业管理的信息公开程度在提升。
  2. 区域协同:本次免职涉及14个省(区、市),覆盖东中西部,说明公证员统一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同步运行。
  3. 退出机制常态化:公证员队伍“能进能出”的机制逐步完善,有助于优化队伍结构、提升整体专业水平。

作者分析:上述趋势判断基于公开信息和管理逻辑,不构成对具体个人免职原因的评价。

常见问题(FAQ)

1. 公证员被免职是否等于被吊销执业证书?

免职与吊销执业证书是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。免职通常指不再担任公证员职务,可能基于辞职、调离、退休等多种原因;吊销执业证书则属于行政处罚。本次决定未说明具体原因,不宜将两者等同。

2. 被免职后还能重新担任公证员吗?

根据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》,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担任公证员。具体能否重新任职,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及是否有禁止性情形。

3. 本次免职决定是否影响已办理的公证事项?

公证员职务被免去,不影响其此前依法办理并已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。公证书的效力取决于办理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,而非公证员后续的职务变动。

结语

司法部免去张鑫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,是一次常规的公证员执业管理行为。通过公开名单、明确依据、规范程序,公证行业的人员管理透明度得到体现。对于关注公证行业的公众和从业者而言,理解免职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常态机制,比关注单次名单本身更具意义。